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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6及宇航員的名字能作為商標注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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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談宇航員的名字,我國民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個人名稱權,未經許可,作為商標注冊顯然是應當禁止的,否則,可能會視為侵犯宇航員個人的名稱權。因此,商標局完全會禁止未經宇航員個人許可或授權的對于宇航員個人名稱的注冊申請,這同樣適用于宇航員個人的肖像的使用。特別注意,即使用其他人的姓名偶然與宇航員個人的名稱相同,也并不意味著其可以用自己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因為此時作為宇航員的名稱的商業保護,可能要優先于其它普通人的名稱。 再談談“神6”、“神7”,。。。,注冊申請。排除注冊商標不應當有不良影響的規定,也無先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與申請,則筆者認為企業或自然人都可以注冊“神6”商標,因為這種名稱并未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有人會認為有商業利用價值,即所謂的“商業化權”,但法律并不承認與保護該權利。不過商標局在目前情況下,可能會以不良影響為由對于申請人的申請注冊“神6”加以駁回,不過這是兩年后的事了,因為審查需要兩年時間(等候審查)。
另外,再糾正一個媒介報導所犯的錯誤。商標局會受理企業或個人對于“神6”和宇航員名稱的注冊申請,但這并不等于同意注冊,這是兩回事。即如果申請書件與申請人的資格符合要求,商標局不會拒絕任何商標的注冊申請,即會受理,但如果審查中發現商標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先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存在其它商標法規定的問題,則可以駁回其注冊申請。通俗地說就是“受理了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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